衡国良 刊发时间:2009-11-09 11:03:32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连日来,互联网上最火、点击率最高的照片当属“郑州小姐祼照”了。原来是10月28日郑州警方出动警力,对涉黄涉赌场所例行公务时,执法过程影像被公开曝光所至。
不用问,几张照片火的原因是将涉黄对象赤祼的影像公之以众,使常规执法事件成为吸引了公众“好奇”目光
特殊案例。以往的类似公安新闻,媒体报道多是文字为主体,即使有图片或影像且多用打马赛克的手段进行技术处理。
火的另一缘由是本以“打黄扫非”的执法过程为主体的新闻事件,因公布的影像中有执法者涉嫌“动粗“的举止而衍生成了“暴力执法”的轰动新闻。面对“隐私曝光”和“粗暴执法”同时遭到质疑时,究竟是警方失误,还是媒体失手?有传闻:警方说辞是记者未经同意就擅自发稿。这恐怕不是下台阶的理由吧。
随后,网络上、博客里、论坛中,广播、电视、报纸、流媒体,各路传播兵种齐亮相,疯狂热炒“祼照”事件。一个是国家工具,一个是舆论工具,于是受众中一场关于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讨论声一浪高过一浪。
事件升温后的传播过程中,受众在讨论社会伦理、新闻伦理、职业伦理时,而“祼照”却被一而再、再而三的“二度”传播。借题关注和讨论伦理时,而谁又在失理?谁又在伤害谁?公众自有公论。
本人就此与长期研究新闻伦理的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王天定老师进行了探讨。王老师说:媒介报道无错,但不应再“二度”无休止地传播“祼照”。应该像CCTV“1+1栏目”那样,在公开报道此事时使用技术手段,让画面不再让隐私暴露无遗。而其他媒介特别是互联网上,还在继续使用或转发“祼照”,借图发挥,讨论伦理,实际上此举无疑雪上加霜,让已经受当人格伤害的“小姐”再度受到伤害,同时,也伤害了媒介,因为职业道德和和社会伦理的红灯已经亮起来了。
11月7日《华商报》——评论周刊的发表了评论员毕诗成撰写的《梳理符合这个时代的社会伦理》。评论说:“公共伦理在构筑一种底线,那么职业伦理则是在建构日常生活里的重要经纬。我们倡导对伦理底线的守护,也警惕伦理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模糊。”
的确,媒介在后续报道或关注“祼照事件”时,要厘清伦理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模糊界限,一定要把握好报道和传播的度。
王天定老师还说:“《纽约时报》报头有这么一句话——新闻必须有选择。”这句话其实阐明了该报的观点和立场,就是说报道是有所选择的。
公安和媒体都是特定行业和职业,在特定的环境里都应承担“注意义务”。在涉及类似“打黄扫非”的执法报道中,也要考虑违法者的人格和人权,这是最起码的底线和操守。公安执法应当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对媒体报道提出约定,而媒体报道也应该搞清界限和界定,不是采什么、拍什么,就能刊登什么,因为执法部门和宣传机构自身都承担着社会责任。
媒介在采访和传播涉及公民隐私权时承担的“注意义务”应把握最基本的两点:一是真实公正;二是不伤害。前者是原则,后者是底线。那么“祼照”在被疯传的同时,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当事人父母、亲人和朋友。当然有人会说她们或他们,干那风流艳事已不顾及脸面了。诚然,违法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法律没有剥夺违法者的人权,不能肆意追求轰动而污辱违法者的人格。媒介在传播“祼照”时不应一味的追求关注度、点出率和轰动效果,不应让商业利益淡化了社会责任。在特定的报道事件人,要尊重当事者的隐私,要把“人”当作“人”,人最大的价值就是人格,人的生命和尊严高于一切。
“新闻伦理就是人类最普通的道德精神在人类的新闻传播行为中的一种折射。”王天定说。
媒体在采访和传播时应当自醒:一是界限模糊的报道是否有刊登的新闻价值;二是对事件刊登后的社会效果要有预判。作为媒体从业人员要对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和媒体对象承担起“注意力”的责任和操守,防止正面报道无心带来了吓阻效应、恐怖效应、负面效应等难堪效应。
面对此类事件,媒介二度传播“祼照”,其实应该算是涉嫌渎职行为。倘若过度地传播下去,无论是“小组”还是媒介,最终都是受伤方。
正如华商报评论员毕诗成所言:公共伦理,职业伦理,政治伦理,一同编织着属于这个时代的社会伦理。对于逐渐走向公民社会的中国而言,这些触及伦理的信息,给了我们很好的原材料,有助于梳理边界,廓清公权与私权,探寻符合人权、法治等现代进步精神的时代伦理。
华商传媒集团 衡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