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后的思考 - 戴安娜、摄影师、职业道德
曾璜 http://www.cnpressphoto.com 2009-06-12 15:58: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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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英国前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在一群摄影记者的追逐之下,遇车祸身亡。随即,一方面几位在车祸现场的摄影师被警方拘留询问,一方面戴安娜在车祸现场的照片在国际传媒市场上高价求售。摄影记者的所作所为遭到了社会的抱怨和指责。一些历来以刊登名人佚事吸引读者的报刊也急忙声明"决不刊登戴安娜被陷车内的照片";一些摄影师也指责那些追逐拍摄名人的同行,试图将自己摘出"帕帕拉奇 "之列。

"帕帕拉奇"与摄影记者

许多报道声称这是西方黄色小报、缺乏职业道德的摄影记者的所作所为。但是,从巴黎警方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警方拘留询问的摄影师中,两位Gamma 图片社摄影师,一位Sygma图片社的摄影师,一位Sipa图片社的摄影师。 世界上三家最著名的新闻图片社所雇佣的摄影师决不会是等闲之辈。为Sygma图片社的工作的摄影师杰克奎·兰格威(Jacques Langevin) 曾任美联社的摄影记者达七年之久。加盟Sygma图片社后,兰格威报道过卢旺达大屠杀、波黑战争、中东战争、中国动乱、罗马尼亚政变等世界重大新闻,他在中东和中国拍摄的照片曾为他赢得国际新闻摄影的奖项,是一位享誉影界的摄影记者。因此,声称被警方拘留起诉的是西方黄色小报不入流摄影记者的所作所为的说法是不妥的。

的确许多"帕帕拉奇"摄影师在采访中常常使用了非正常手段,侵犯被摄者的隐私。但法国对侵犯隐私的惩罚是全世界最严厉的,其法律甚至规定对在私人领地未经许可拍照为触犯法律的行为。但八月三十一日在车祸现场被警方拘留起诉的摄影师是因为"过失杀人罪"、"未向身处险境人士提供即时协助",而非"侵犯隐私"。 由此可见在事发之时,这些摄影师的行为是否侵犯戴安娜的隐私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文献中, "隐私权" 是一个人"不被他人打扰的权?quot; (the right to be along).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n Douglas )认为"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力是所有自由的起点"。

与隐私相对应的是知的权力(也称公众的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隐私权和知的权力都是一个人予生俱来,被认为是"天予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权力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

公众的知情权是西方社会新闻自由的起点。但是媒介评论家认为:"公众知情权"必须结合"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才具有法律的理据。在权衡利弊,以两害取其轻的原则下,有些人(如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隐私可能遭受有条件的侵犯,以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讨论隐私权的问题时,存在一个与公众利益相关联的"公众人物"的概念。

做为世界上被拍摄最多,见报率最高的戴安娜,她是一个公众人物是不争的事实。媒体热衷报道戴安娜和她的男友有炒作之嫌,但许多媒介评论家也认为做为未来英国国王的母亲,她的男朋友(即未来丈夫的人选)是一个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

虽然一个人隐私权的存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但各国对隐私的保护仍大相庭径。

法国:法国的隐私法是全世界最严厉的,法国法律规定对在私人领地未经许可的拍照为触犯隐私法律,可判罚款三十法郎至入狱两年。 法国对隐私保护的范围很广,甚至包括汽车在内的一些公共场合。总统和政要可以起诉在私人领地未经许可拍照的摄影师。

英国: 没有隐私法,但摄影师可能因越界 (traspassing,未经许可进入必须经过允许才可以进入的地方)或骚扰(harassment)受到起诉。

意大利:摄影师在室外可以拍照。

美国: 摄影师位于公共场合可以拍照。但使用长镜头或梯子拍摄在自家院子里的人物可能会遭到起诉。

综上所述,在公共场合拍照在各国都是允许的。在判断是否侵犯隐私的量化上,一般是以摄影师所站的拍摄位置来确定。摄影师若站在公共场所拍摄处于公共视野中的景物是允许的,即使被摄物可能处在私人领地。但使用过长的镜头和搬梯子爬树拍摄在自家院子里的人物则违反了公众视野所允许的限度,能会遭到法律起诉。

在戴安娜事件中,车祸现场是公共场合,摄影记者拍照不应算侵犯隐私。但是,摄影师在公共场合拍照还可能因触犯别的法规,如妨碍公务,见死不救、阻碍交通等等受到起诉。据最早到达车祸现场的警察反映,有一位摄影记者为了拍摄照片,推搡了警察,阻碍抢救工作。尚若此事得以证实,这位摄影师将面对如妨碍公务,见死不救的起诉。

德国一主要出版商亚太部主管认为:摄影师在车祸现场被警方拘留是因为政治(国际关系),而不是触犯了什么法律(侵犯隐私)。


伦理道德和隐私的三个层次

对戴安娜之死,法国SIPA图片社的编辑认为 : 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伦理道德上,摄影师都没有错。 这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标准的判定外,还有一个伦理道德的评判标准。

什么是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呢? 伦理道德是那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控制着人们或社会的行为准则。伦理道德的考虑是判断那些在法律上没有争议的事物的好与坏、合适与不合适。在新闻摄影领域,伦理道德的考虑即摄影记者和新闻媒介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去拍摄和发表某些照片,但摄影记者和新闻媒体会这样做吗? 更具体的说这种考虑包括摄影记者在新闻现场拍与不拍,用什么方法拍,说拍摄的瞬间是否客观真实地表达了新闻事件的实质, 照片以某种形式发表后会对读者、社会和被摄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怎么在满足公共知的权力的同时照顾到被摄者的隐私权益等等。

就戴安娜事件,社会对新闻摄影记者的伦理道德谴责之时,新闻摄影业内人士不仅持否任态度,有些人还认为这些摄影师尽忠尽职,是最有职业道德的新闻从业人员。社会伦理道德标准与新闻摄影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标准产生了鲜明的反差。

这表明在讨论隐私问题时涉及到三个层面的: 法律准则、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和摄影师自身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谁该为车祸负责

追逐商业利益是传媒市场的一大特征,从严肃报道向娱乐大众转向是传媒市场一大趋势。摄影师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所摄照片的市场价值。

据法国某杂志介绍:在萨拉热窝的枪林弹雨中呆上十天半个月的摄影师,没有一位赚过二千五百美元。可是有些媒体可付一万五千美元一晚雇佣一位"帕帕拉奇"去拍摄某一名人的照片。市场的天平的倾斜是显尔易见。

热衷刊登、并能够出大价钱购买名人照片的媒介都是有极大发行量和广大读者群、受广告商晴睐的娱乐媒体。严肃的主流媒体也时常参与竞争,如《时代周刊》曾八次在封面刊登戴安娜的照片,《人物》( PEOPLE )曾二十多次在封面刊登戴安娜的照片。媒体对戴安娜照片的需求是摄影师拍照的直接动力。戴安娜的哥哥指责道:所有刊登过戴安娜照片的媒体编辑的手上都沾着戴安娜的血。

每一分向摄影师购买戴安娜照片的钱都出自那些热衷于名人趣事读者们的口袋和对这些读者感兴趣的广告商的口袋。一位传媒评论家嘲讽道:只要照片、不要摄影师的读者对摄影师太不公平了。

做名人常常是个人的自我选择。戴安娜也不是生来就是名人,她有权自选是做名人,还是不做名人的自由。戴安娜不仅自选做了名人,而且还是利用媒介与皇室对抗,她曾经故意向媒体透料,使她不愿看到的新闻上不了报纸的头版。

单纯地指责摄影师是不公允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摄影师、媒介、读者和戴安娜都应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新闻摄影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自律。我们不妨在这里借助美国南卡诺莱娜州立大学教授埃德温·玛丁对摄影记者应有的伦理道德品质的论述来结尾:"摄影记者也像一般人一样可能是善良,也可能是卑鄙;可能是关心他人,也可能是自以为是的;可能是礼貌的,也可能是粗鲁的。但摄影记者应该是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的;摄影记者应该被培养成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的;摄影记者的善良、礼貌和关心他人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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