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第五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关于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暂行规定》。这是学会强化内部管理推出的一项新举措。
新规
一、学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欲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须事先书面向学会报告,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会会员如联系其他单位与学会联合举办活动,须签订书面协议。
三、除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外,凡与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都要给学会一定的捐助费。
四、未经主席办公会批准的活动,学会有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 2009年4月8日